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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官方解答|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三十则问题的回答

时间: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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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30则答复意见

  1. 关于国外工作人员国内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2.关于劳动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无上限问题;
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问题;
4.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
5.关于劳动合同期满能否领取失业金问题;
6.关于能否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问题;
7.关于试用期问题;
8.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问题;
9.关于如何把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的区别问题;
10.关于劳办发〔1995〕150号复函被废止后新替代文件问题;
11.关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否已废止问题;
1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问题;
13.关于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
1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接问题;
15.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刚入职员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问题;
16.关于病假期限未达到法定享受年休假标准时如何计算问题;
17.关于产假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
18.关于跨国异地社保转移问题;
19.关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调整问题;
20.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就业前社保缴纳问题;
21.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管理人事档案问题;
22.关于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23.关于军人工龄可否算作劳保缴费年限问题;
24.关于农民工中断就业后缴纳养老保险问题;
25.关于养老保险费可否一次性补缴问题;
26.关于跨省异地就医报销问题;
27.关于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的处理问题;
28.关于年休假与探亲假可否同时享受问题;
29.关于农民工退休时可否享受非农户一样的待遇问题;
30.关于退休当年能否享有年休假问题。



关于国外工作人员国内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于*:为了响应国家“ 一带一路”政策,法律服务行业人员和业务也开始踊跃“出海”,华侨回中国就业,但又被派到永久居留权国长期工作,工资和费用等均由海外机构承担,请问该华侨是否必须缴纳中国社保?

回复:您好!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社会保障协定解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塞尔维亚、日本11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具体适用人员范围、免除险种、办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查询。



关于劳动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无上限问题



马*艳: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上限吗?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理解为只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才需限制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还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年限上所有劳动者无论何种工资水平均需受到最长不超过12年的限制(即三倍 12个月双重封顶),还是工资超过3倍的劳动者需要受到3倍工资的限制?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问题



曲*城:其公司在2019年3月与一员工孔某签订5年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一次签),2023年8月公司通知孔某放假(支付放假工资1580元/月,本地标准)。2024年2月其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孔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孔某接到通知后同意不再续签。问:其公司是否需要给孔某经济赔偿?补偿标准是多少?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来信反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


李*: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单位应该对此作出经济补偿吗?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能否领取失业金问题
 杜*恒:咨询劳动合同期满能否领取失业金。


回复:您好!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满足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参保缴费满1年,则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您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在网上办理。网上渠道为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全国统一入口,网址是:http://si.zwfw.mohrss.gov.cn/。此外,微信、支付宝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服务也可办理。


关于能否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问题


刘*: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您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试用期问题
李*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请问正式劳动合同签的3年,试用期应该是几个月?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双方约定试用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对订立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问题

 田*理:按照2008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请问一下,那现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是不是还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呢?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如何把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的区别问题
聂*: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1名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的情况(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由于该员工第一次入职A岗位已设置过试用期,不知公司在该员工第二次招聘入职B岗位后否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此时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条款,还是适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条款?不知道以上两份劳动部文件中“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不完全一致的表述,是完全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呢?还是视为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容的补充?对此我也查看了各地法院对此类情况的判决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693号】,结果不完全一致,烦请给予解惑。
回复: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相关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劳办发〔1995〕150号复函被废止后新替代文件问题
 郑*文:人社部发〔2017〕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中载明,《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宣布废止。理由:已有新规替代。请问替代的新规是什么?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宣布废止。劳办发〔1995〕150号的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替代。

十一


关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否已废止问题
殷*珑:请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还继续有效吗?《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时间,适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第2款的规定吗?
回复:您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没有废止,但劳动合同终止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执行。


十二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问题
潘*峰:劳动者多次要求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企业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由拒不开具《离职证明》,请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并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回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三


关于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
赵*萧:农民工张三,今年56岁,一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张三今年进城务工,与甲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甲企业要为张三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张三认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多缴纳4年,达不到缴满15年的要求,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要放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会导致60岁时两个保险都无法使用,这种情况下,张三该如何选择缴纳社保,张三不愿意让甲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甲企业不缴纳违法不违法?
回复:您好!张三与甲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违法行为。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移衔接。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十四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接问题
黄*攀:您好,请问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在退休时能否进行转移?
回复:您好!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已开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互转业务网上申请服务。参保人员跨省、跨制度就业的,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互转”服务,经认证成功后,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办理。申请后可查看审核结果、跟踪转移进度。您如果对转移接续有其他问题,可拨打当地12333电话咨询。


十五


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刚入职员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问题
严*良:您好,员工刚入职一个星期,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在工地上出现工伤怎么处理?公司现在购买工伤保险,员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回复:您好!关于用人单位未为新入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六


关于病假期限未达到法定享受年休假标准时如何计算问题
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病假未达到上述期限,那么当年年休假是仍旧依照法定期限享有?还是需要按照病假期限折算年休假剩余天数?若需要折算,如何折算?
回复:您好!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工作年限可依法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凡职工请病假未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十七


关于产假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
梁*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请问上述规定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应如何理解?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30天吗?单位是否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工作至产前10天?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包括在98天的产假之中。地方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关于跨国异地社保转移问题
刘*:2002年出国务工,在韩国工作2年,并进入正式会社。当时年纪小懂得少,签署的正式合同,是以研修生出国务工,回国后想知道在韩国交的保险能给退还不,或是不能退能否转入中国?或是能再什么地方能质询到相关的问题?
社保中心: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反馈如下: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以及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解决中国、韩国两国在对方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签订了社会保险协定以及行政协议,于2013年1月16日生效。协定规定:已在中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人员,向中国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根据中韩社保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人取得证明书后,向韩国国民年金公团提交证明书,即可免除缴纳韩国国民年金保险费。二、关于刘先生在韩国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可以退还问题。由于2002年刘先生在韩国工作,且已经在韩国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我们建议刘先生与韩国国民年金公团联系,依据韩国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咨询是否可以退还问题。如果刘先生还想了解关于中韩社保协定以及行政协议的具体内容,可拨打咨询电话010-89946777。


十九


关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调整问题
问题: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人事岗,并约定工作地点。现在公司要求我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不接受调岗吗?公司领导的口头辞退通知有效吗?
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需要调整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三种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十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就业前社保缴纳问题
问题:合同到期后,不打算续签合同了,如果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请问我如何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人员再次就业前,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十一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管理人事档案问题
问题:请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管理人事档案?
人力资源市场司: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超大城市除外)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二十二
关于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问题:我所在的工地集体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我想问在工期里,受伤了怎么赔呢?能够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么?
工伤保险司: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专业分包公司等在内的所有职工。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
二十三
关于军人工龄可否算作劳保缴费年限问题
问题:军人的工龄,可以算作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吗?
养老保险司:国家历来十分关心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建立了军人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实现了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之前退出现役人员的养老权益保障问题,国家政策也是明确的。
2005、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主要政策是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四
关于农民工中断就业后缴纳养老保险问题
问题:农民工在企业中断就业后,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再就业,如何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司:未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按所在省份的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中断缴费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十五
关于养老保险费可否一次性补缴问题
问题:对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不够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十六
关于跨省异地就医报销问题
问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后如果又不想在异地报销了,可不可以转回当地报销?需要哪些手续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规定,参保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选择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式,并且外地就医时完成了直接结算,此次住院费用是不能再做退费处理,转回原参保地报销。
二十七
关于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的处理问题
问题: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的余额会不会“充公”?
养老保险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都可依法继承。
二十八
关于年休假与探亲假可否同时享受问题
问题:享受了年休假,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吗?
工资福利司、劳动关系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十九
关于农民工退休时可否享受非农户一样的待遇问题
问题:农民工在企业单位交的养老保险,到退休时是否能享受和非农户一样的待遇?
养老保险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企业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同其他非农户参保人员一样,如果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退休人员退休当年能否享有年休假?
劳动关系司: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将退休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休假时间。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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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当年能否享有年休假问题
问题:退休人员退休当年能否享有年休假?
劳动关系司: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将退休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休假时间。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