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严格限制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对于在工作过程中不可能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的劳动者(比如前台、司机、厨师)即使入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份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也可以主张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生效。
同时,如果劳动者离职后近期内没有工作的,也可以不主张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生效,此时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这样的话即使不工作也可以有一些收入。另一方面,为避免此类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劳动者签字后竞业限制协议就成立,但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候才生效。一句话总结就是,将竞业限制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分离。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在劳动者离职前就向其告知。因为一般来说,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者离职后就开始生效,如果在离职后再向其告知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有可能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其次,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规定更加严格。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岗位所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相适应,如果约定的范围过大、地域过广、期限过长,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3、再次,在职期间可以也约定竞业限制。此条规定一举改变了司法实务风向,此前的一贯认知是只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有竞业限制,如今此条规定将竞业限制义务扩大到了全体员工,只要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都可以约定竞业限制,而且不需要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就与其约定好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返汉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具体金额等,以便维权时确定索赔金额,减轻举证压力。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将一夜回到解放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