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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

时间: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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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是退休审批及养老金计发的主要文件依据之一,深刻体现了党和国家政策的优越性和关怀性。
      在此,我们希望通过对文件政策的详细解读,让大家对法定退休年龄能有更加清晰明了的认识,让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合法的保障自身权益,享受到政策的关怀,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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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㈡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㈢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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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77号)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可以后延,延长期间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但不得以事后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原在国有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本人申请,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执行。对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女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本人申请,仍可以按50周岁的退休年龄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