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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规定汇总!

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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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一)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三)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晋劳险字〔1999〕78号、晋劳社养函〔2003〕23号和晋人社厅函〔2011〕659号文件精神,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如下


1.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按退休时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


2.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3.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城镇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就业后,需按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及以上的,才能按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4.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女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年龄仍按晋劳险字〔1999〕78号文件规定办理,自谋职业者可按生产岗位对待,即50周岁按照规定,符合条件者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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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内容属国家规定,仅供参考,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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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职工养老保险的

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

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可申请办理退休。实际缴费年限,从个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开始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

因每个人的工作经历不同,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个人档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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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

退休年龄的计算

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的,退休按档案年龄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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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

退休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