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三)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晋劳险字〔1999〕78号、晋劳社养函〔2003〕23号和晋人社厅函〔2011〕659号文件精神,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如下:
1.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按退休时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
2.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