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日工资标准等涉及薪资的数据,一般采用21.75天/月计算。如,劳动者在上班未达全勤时,实发工资应为月工资除以21.75天,再乘以实际工作天数,扣除应当扣除的项目。如涉及小时工资,一般应当是月工资除以21.75天,再除以8小时。
附上加班工资计算规则: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平日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算法是:
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所对应的倍数
因此,对于新增的两天法定节假日,如涉及加班工资的倍数计算,标准需按劳动者工资的300%。
以上“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所签订的总额,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能以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计算工作天数等涉及时间的数据,一般用20.83天/月计算。一般用于综合工时制计算员工出勤、加班时间时。即每月工作20.83天*8小时/天,一共工作167小时。超过167小时的时间,可计算为加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