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是什么?有哪些常见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有哪些区别?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要素

01. 审查劳动关系主体是否适格
劳动者,需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02. 审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很强的从属性,即管理与被管理。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别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关系,即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从属关系,即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
3. 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工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判断是否具有从属性可以从以下要素识别:

03. 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常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及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认定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临时性、辅助性劳务,一般不认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劳动关系的三类主要证据
劳动争议诉讼维权的第一步即劳动者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方可进一步主张工资、解除补偿、年假待遇等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常见的证据,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劳动者持有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持有一份。一般而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未主动提供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主动索要。
另外,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发放的录用通知书、通知函,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予以保留。
2. 用人单位留存的证据。
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休假审批,此类由用人单位保留的材料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虽有一定保留此类证据的意识,但此类证据原件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所获取的照片、复印件或并无任何用人单位确认的打印件均属于复制品,在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难以作为定案依据,难以有效证明劳动关系。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无纸化办公的大环境下,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完全不是截图、截屏这么简单,可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电子邮件、办公系统等电子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有效地保留电子证据。
3. 第三方保留的证据。
较为常见的是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然而,有些劳动者为了“提高收入”,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劳动者为了降低税费或者为了方便选择由财务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工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发放工资。这些非正规甚至违法的操作仅仅为劳动者“节约”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然而一旦发生纠纷,仅凭个人的转账记录不仅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还影响工资标准的认定,切莫因小失大。
此外,个别案件中还常涉及劳动者日常工作中形成的留存在第三方的工作痕迹。例如,在非公开的场所办公,劳动者出入办公场所的出入证、登记证,尤其是在办公场所管理方办理备案的登记材料;特定岗位劳动者在工作中代表用人单位签署的文件,如财务人员留存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税务申报记录、留存在银行的委托办理业务授权书等;再如销售人员代表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商务合同;再如行政人事专员留存在社保管理部门的手工报销申报记录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双向选择的过程,在入职之初应选择正规用人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要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在维权过程中要合法合理、有理有据。了解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劳动者才能在发生劳资纠纷时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争取应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