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为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行业相结合形成的新业态。新冠疫情的发生导致传统行业受到较大冲击,而形成了巨大的业务量和用工缺口大量的劳动力从传统行业流如用工平台,并进一步促进了以“线上点单、线下服务”为特征的平台用工模式的发展。
现行法律法规亦未对平台用工给出明确的定义。市场上常见的平台用工模式下的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不同的互联网平台与不同类型的服务提供者的合作方式各不相同,最为常见的平台用工模式为众包模式,即服务提供者直接从互联网平台接收订单并提供劳务,服务提供者并不与任何一方建立劳动关系,并可以自主决定在何时、何地提供服务。该种模式一般理解为外包模式中的一种衍生形态。
因平台用工的用工中亦发生了雇佣与使用的分离,故公司在使用此种用工模式中常见的、高发的风险亦为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因此类用工方式中服务提供者不与任何一方建立劳动关系,且无任何一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类型为平台服务提供者主张与平台或发包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仲裁/法院一般会在此类争议中对双方、三方间的隶属、管理关系的实质进行分析。人社部等8个部门在2021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8部门文件”)中对于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给予指导意见认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在平台用工过程中亦存在发生侵权责任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类:a)服务提供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可能由平台/发包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服务提供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亦可能由平台/发包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亦不支持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一律作为经营所得征税,压缩了平台经济对灵活用工人员获得的酬劳按经营所得(而非劳务所得)征个税、并享受所在地区给予的核定征收个税政策的空间。
目前多见的平台用工方式一般选择将服务提供者整体排除出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不涉及社保缴纳和劳动管理等安排,能够极大的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强用工弹性。但因平台用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规范管理行为,受到了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特别如近期报道的某电商平台宣布将为外卖骑手缴纳社会保险等安排,亦反应出此种用工模式亦存在较高的受到进一步政策调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