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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变了!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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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专门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员工需要缴纳生育险吗?非全日制员工需要缴纳医保吗

01《医疗保障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医疗保障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HR需关注如下条款

一、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基准费率范围确定。

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

国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三、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医保费由税务机关征缴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五、医保部门有权检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参保人员等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以及医疗保障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医保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记录、复制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的资料予以查封、扣押;

(三)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四)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七、建立用人单位医保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的信用管理制度。

八、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运行、待遇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制定。

02医保缴费年限延长

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2026年7月16日,安徽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与待遇政策的指导方案》,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份文件被称为安徽职工医保“省级统筹”的落地之作。

医保缴费怎么变?报销怎么调?退休要交多少年?对企业主、HR和每一位参保职工来说,这都是一件必须关注的大事。

✅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企业(含生育保险)7.2%,机关事业单位7%

各地可以根据自身基金情况适当调整:

  • 最多可上浮0.5个百分点(基金紧张的地方)

  • 最多可下浮0.8个百分点(基金充裕的地方,即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4个月的市)

各地现行费率与基准不一致的,原则上用5年时间逐步调整到位。

✅缴费基数:按实申报,不能“打折”

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纳。

✅医保缴费年限延长:

这是变化最大、关注度最高的一条。

到2029年底前,全省统一为:男职工累计缴费不低于30年,女职工不低于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

2026年起,全国多地都在调整缴费年限,为了方便大家查询自己所在地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鱼小保整理了2026年各地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一览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并且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以下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应以当地医保局或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03多地明确

社保费率调整!

1.四川重点:

6月25日,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照 0.24%、0.48%、0.84%、1.08%、1.32%、1.56%、1.92%、2.28%执行;全省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5%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2年

2.石家庄重点:

7月6日,石家庄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按照6.5%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3.上海重点: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4.辽宁重点: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我省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0.3%、0.6%、0.9%、1.1%、1.4%、1.7%、2.0%、2.3%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

二、本次行业基准费率调整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5.福建重点: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2%、0.4%、0.7%、0.9%、1.1%、1.3%、1.6%、1.9%。在此基础上,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6.吉林政策重点:

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综合考虑工伤发生率情况,在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内,调整和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其中一类行业费率只上浮不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可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为:

  •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或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零、工伤发生率低于3%(含)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80%、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00%,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 (五)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 (六)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20%,达到5%(含)以上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50%

  • (七)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发生率同时具备浮动条件时,按就高原则取舍,不累加浮动。


7.呼和浩特重点:

一、浮动周期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调整时间为2026年1月1日。

二、浮动标准

1. 浮动费率以用人单位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综合考虑欠缴工伤保险费等因素,确定相应浮动档次和费率标准。

2. 一类风险行业不参与向下浮动;

3.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发生一起 3 人(含)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含)以上受伤事故、欠缴工伤保险费、初次参保且缴费不满 12 个月;

来源:51社保网